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学生奖励、警告记过处分开除办法以及申诉处理办法

一、哈尔滨商业大学奖励办法:
 
1、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事迹材料以及获奖《登记表》收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3、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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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哈尔滨商业大学处分办法: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2、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4、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处理,要出具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并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5、 学校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途径及申诉的期限等内容。

6、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7、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处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若无异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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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试读等处理决定后,学生本人认为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校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宣布复查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申诉人的申诉;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作出复查决定;
(四)办理学生因不服学校复查决定而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起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受理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在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撤回申诉。  一般由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提交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的学院、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专业班级、学籍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并将复查结果生申诉后组织有关向委员会报。委员会对学生的电诉可采用集体评议或听证的方式进行介理产生复查决定。复在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分或处理决定。复查结论分为:
(一)处分或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三)处分或处理不当,建议撒销或变更处分或处理决定,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定。


      对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作出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不负责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人员要视情况给手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复查结论作出前, 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  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复查结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宣布。
      对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但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暂缓执行并经学校批准的除外。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
      自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资料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官网、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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