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

学分

【最新】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位证)授予要求(含如何减少重修分、处分如何处理)

学在商大商大百科3号员工@shangdabaike.com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6140 次浏览 • 2019-09-12 13:37 • 来自相关话题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要求: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含25 学分);
(三)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
 
三、可减少累计重修分的方法: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减少重修3学分情形:
(一)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取消与之相关课程的重修学分)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
(六)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 XX 专业”字样)。
 
减少课程重修学分情形: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
 
四、考试作弊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对于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
 
五、补授学位证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或因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资料来源:教务处
  查看全部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要求: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含25 学分)
(三)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
 
三、可减少累计重修分的方法: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减少重修3学分情形:
(一)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取消与之相关课程的重修学分)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
(六)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 XX 专业”字样)。
 
减少课程重修学分情形: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
 
四、考试作弊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对于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
 
五、补授学位证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或因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哼.png

哼2.png

资料来源:教务处
 

二维码.jpg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学在商大欧阳建国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67678 次浏览 • 2018-08-20 21:41 • 来自相关话题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观念,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试点;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修业学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一般为3~6年(含由各种原因而休学的时间)。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可提前一年毕业并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费续读或者重修。
二、学分
学生学业统计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的设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理论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每周1学时计1学分,不足课堂教学周的酌減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等计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心理健康教育实训、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训、课程实习与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毕业论文)、假期社会实践等环节,通常以每一实践周计1学分。但对军训计2学分(3周)、公益劳动计1学分(2周)、假期社会实践计2学分(4周)、入学教育计0.5学分(1周)、毕业教育计0.5学分(1周)。
创新创业学分:为加强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及健康个性发展,学校设有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为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但两者不能相抵。
三、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Grade Point)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含课程结束考核与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比例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制)  绩点
优秀90~100                  A                  4
良好80~90                  B                  3
中等70~80                  C                  2
及格60~70                  D                  1
不及格 60分以下    E                  0
注:成绩(百分制)如等于组限值按上限值不在本组内原则进行统计。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可以选择学业进度、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申请修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等。平均学分绩点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转专业、优秀本科生推免研究生、毕业时择业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四、免修、自修、补考和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四)重修。学生必修课补(缓)考的考试成绩为60分(不含60)以下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者重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五、教学计划
学校各专业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执行。
课程设置按专业教育过程可分为三类
通识课:是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各学科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与通识选修课。
学科共同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各专业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以及跨学科选修的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与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体现本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的主要专业课程。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按选课性质可分为两类
必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通识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通识课程。
学科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学科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任意选修的专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要求必修课的比重≤70%,选修课的比重≥30%。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课程安排要体现课程分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次序,符合同类课程中先修后续的逻辑关系。
六、选课
(一)选课原则
l.学生选课应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听取负责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
根据弹性学制的期限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的累计学分最低不应低于15学分。
学生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规定学分基础上,增加选修1~2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最多可增加选修4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3,最多可增加选修6学分。
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导师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先后修读次序的要求。原则上如果先选课程未修读通过,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学生选课指南等相关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上一学期的选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实行选课制。
3.选课完毕,按照选课系统生成正式课表上课。
4.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作零分处理。
(三)重复开课
原则上大部分课程每学期均应开设。但如该课程选修学生数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等原因,可延至下一学期开设。
七、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导师制
学业指导原则上实行导师制,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九、其他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查看全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观念,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试点;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修业学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一般为3~6年(含由各种原因而休学的时间)。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可提前一年毕业并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费续读或者重修。
二、学分
学生学业统计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的设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理论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每周1学时计1学分,不足课堂教学周的酌減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等计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心理健康教育实训、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训、课程实习与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毕业论文)、假期社会实践等环节,通常以每一实践周计1学分。但对军训计2学分(3周)、公益劳动计1学分(2周)、假期社会实践计2学分(4周)、入学教育计0.5学分(1周)、毕业教育计0.5学分(1周)。
创新创业学分:为加强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及健康个性发展,学校设有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为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但两者不能相抵。
三、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Grade Point)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含课程结束考核与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比例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制)  绩点
优秀90~100                  A                  4
良好80~90                  B                  3
中等70~80                  C                  2
及格60~70                  D                  1
不及格 60分以下    E                  0

注:成绩(百分制)如等于组限值按上限值不在本组内原则进行统计。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可以选择学业进度、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申请修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等。平均学分绩点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转专业、优秀本科生推免研究生、毕业时择业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四、免修、自修、补考和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四)重修。学生必修课补(缓)考的考试成绩为60分(不含60)以下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者重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五、教学计划
学校各专业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执行。
课程设置按专业教育过程可分为三类
通识课:是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各学科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与通识选修课。
学科共同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各专业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以及跨学科选修的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与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体现本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的主要专业课程。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按选课性质可分为两类
必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通识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通识课程。
学科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学科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任意选修的专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要求必修课的比重≤70%,选修课的比重≥30%。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课程安排要体现课程分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次序,符合同类课程中先修后续的逻辑关系。
六、选课
(一)选课原则
l.学生选课应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听取负责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
根据弹性学制的期限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的累计学分最低不应低于15学分。
学生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规定学分基础上,增加选修1~2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最多可增加选修4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3,最多可增加选修6学分。
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导师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先后修读次序的要求。原则上如果先选课程未修读通过,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学生选课指南等相关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上一学期的选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实行选课制
3.选课完毕,按照选课系统生成正式课表上课。
4.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作零分处理。
(三)重复开课
原则上大部分课程每学期均应开设。但如该课程选修学生数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等原因,可延至下一学期开设。
七、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导师制
学业指导原则上实行导师制,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九、其他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学在商大欧阳建国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67678 次浏览 • 2018-08-20 21:41 • 来自相关话题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观念,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试点;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修业学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一般为3~6年(含由各种原因而休学的时间)。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可提前一年毕业并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费续读或者重修。
二、学分
学生学业统计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的设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理论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每周1学时计1学分,不足课堂教学周的酌減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等计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心理健康教育实训、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训、课程实习与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毕业论文)、假期社会实践等环节,通常以每一实践周计1学分。但对军训计2学分(3周)、公益劳动计1学分(2周)、假期社会实践计2学分(4周)、入学教育计0.5学分(1周)、毕业教育计0.5学分(1周)。
创新创业学分:为加强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及健康个性发展,学校设有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为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但两者不能相抵。
三、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Grade Point)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含课程结束考核与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比例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制)  绩点
优秀90~100                  A                  4
良好80~90                  B                  3
中等70~80                  C                  2
及格60~70                  D                  1
不及格 60分以下    E                  0
注:成绩(百分制)如等于组限值按上限值不在本组内原则进行统计。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可以选择学业进度、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申请修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等。平均学分绩点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转专业、优秀本科生推免研究生、毕业时择业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四、免修、自修、补考和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四)重修。学生必修课补(缓)考的考试成绩为60分(不含60)以下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者重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五、教学计划
学校各专业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执行。
课程设置按专业教育过程可分为三类
通识课:是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各学科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与通识选修课。
学科共同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各专业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以及跨学科选修的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与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体现本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的主要专业课程。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按选课性质可分为两类
必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通识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通识课程。
学科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学科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任意选修的专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要求必修课的比重≤70%,选修课的比重≥30%。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课程安排要体现课程分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次序,符合同类课程中先修后续的逻辑关系。
六、选课
(一)选课原则
l.学生选课应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听取负责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
根据弹性学制的期限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的累计学分最低不应低于15学分。
学生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规定学分基础上,增加选修1~2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最多可增加选修4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3,最多可增加选修6学分。
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导师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先后修读次序的要求。原则上如果先选课程未修读通过,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学生选课指南等相关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上一学期的选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实行选课制。
3.选课完毕,按照选课系统生成正式课表上课。
4.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作零分处理。
(三)重复开课
原则上大部分课程每学期均应开设。但如该课程选修学生数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等原因,可延至下一学期开设。
七、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导师制
学业指导原则上实行导师制,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九、其他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查看全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观念,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试点;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修业学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一般为3~6年(含由各种原因而休学的时间)。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可提前一年毕业并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费续读或者重修。
二、学分
学生学业统计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的设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理论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每周1学时计1学分,不足课堂教学周的酌減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等计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心理健康教育实训、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训、课程实习与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毕业论文)、假期社会实践等环节,通常以每一实践周计1学分。但对军训计2学分(3周)、公益劳动计1学分(2周)、假期社会实践计2学分(4周)、入学教育计0.5学分(1周)、毕业教育计0.5学分(1周)。
创新创业学分:为加强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及健康个性发展,学校设有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为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但两者不能相抵。
三、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Grade Point)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含课程结束考核与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比例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制)  绩点
优秀90~100                  A                  4
良好80~90                  B                  3
中等70~80                  C                  2
及格60~70                  D                  1
不及格 60分以下    E                  0

注:成绩(百分制)如等于组限值按上限值不在本组内原则进行统计。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可以选择学业进度、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申请修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等。平均学分绩点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转专业、优秀本科生推免研究生、毕业时择业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四、免修、自修、补考和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四)重修。学生必修课补(缓)考的考试成绩为60分(不含60)以下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者重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五、教学计划
学校各专业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执行。
课程设置按专业教育过程可分为三类
通识课:是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各学科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与通识选修课。
学科共同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各专业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以及跨学科选修的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与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体现本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的主要专业课程。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按选课性质可分为两类
必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通识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通识课程。
学科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学科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任意选修的专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要求必修课的比重≤70%,选修课的比重≥30%。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课程安排要体现课程分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次序,符合同类课程中先修后续的逻辑关系。
六、选课
(一)选课原则
l.学生选课应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听取负责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
根据弹性学制的期限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的累计学分最低不应低于15学分。
学生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规定学分基础上,增加选修1~2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最多可增加选修4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3,最多可增加选修6学分。
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导师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先后修读次序的要求。原则上如果先选课程未修读通过,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学生选课指南等相关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上一学期的选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实行选课制
3.选课完毕,按照选课系统生成正式课表上课。
4.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作零分处理。
(三)重复开课
原则上大部分课程每学期均应开设。但如该课程选修学生数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等原因,可延至下一学期开设。
七、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导师制
学业指导原则上实行导师制,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九、其他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最新】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位证)授予要求(含如何减少重修分、处分如何处理)

学在商大商大百科3号员工@shangdabaike.com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6140 次浏览 • 2019-09-12 13:37 • 来自相关话题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要求: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含25 学分);
(三)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
 
三、可减少累计重修分的方法: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减少重修3学分情形:
(一)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取消与之相关课程的重修学分)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
(六)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 XX 专业”字样)。
 
减少课程重修学分情形: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
 
四、考试作弊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对于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
 
五、补授学位证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或因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资料来源:教务处
  查看全部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要求: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含25 学分)
(三)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
 
三、可减少累计重修分的方法: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减少重修3学分情形:
(一)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取消与之相关课程的重修学分)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
(六)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 XX 专业”字样)。
 
减少课程重修学分情形: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
 
四、考试作弊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对于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
 
五、补授学位证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或因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哼.png

哼2.png

资料来源:教务处
 

二维码.jpg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学在商大欧阳建国 发表了文章 • 1 个评论 • 67678 次浏览 • 2018-08-20 21:41 • 来自相关话题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观念,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试点;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修业学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一般为3~6年(含由各种原因而休学的时间)。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可提前一年毕业并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费续读或者重修。
二、学分
学生学业统计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的设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理论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每周1学时计1学分,不足课堂教学周的酌減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等计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心理健康教育实训、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训、课程实习与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毕业论文)、假期社会实践等环节,通常以每一实践周计1学分。但对军训计2学分(3周)、公益劳动计1学分(2周)、假期社会实践计2学分(4周)、入学教育计0.5学分(1周)、毕业教育计0.5学分(1周)。
创新创业学分:为加强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及健康个性发展,学校设有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为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但两者不能相抵。
三、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Grade Point)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含课程结束考核与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比例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制)  绩点
优秀90~100                  A                  4
良好80~90                  B                  3
中等70~80                  C                  2
及格60~70                  D                  1
不及格 60分以下    E                  0
注:成绩(百分制)如等于组限值按上限值不在本组内原则进行统计。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可以选择学业进度、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申请修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等。平均学分绩点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转专业、优秀本科生推免研究生、毕业时择业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四、免修、自修、补考和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四)重修。学生必修课补(缓)考的考试成绩为60分(不含60)以下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者重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五、教学计划
学校各专业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执行。
课程设置按专业教育过程可分为三类
通识课:是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各学科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与通识选修课。
学科共同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各专业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以及跨学科选修的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与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体现本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的主要专业课程。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按选课性质可分为两类
必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通识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通识课程。
学科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学科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任意选修的专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要求必修课的比重≤70%,选修课的比重≥30%。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课程安排要体现课程分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次序,符合同类课程中先修后续的逻辑关系。
六、选课
(一)选课原则
l.学生选课应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听取负责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
根据弹性学制的期限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的累计学分最低不应低于15学分。
学生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规定学分基础上,增加选修1~2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最多可增加选修4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3,最多可增加选修6学分。
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导师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先后修读次序的要求。原则上如果先选课程未修读通过,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学生选课指南等相关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上一学期的选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实行选课制。
3.选课完毕,按照选课系统生成正式课表上课。
4.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作零分处理。
(三)重复开课
原则上大部分课程每学期均应开设。但如该课程选修学生数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等原因,可延至下一学期开设。
七、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导师制
学业指导原则上实行导师制,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九、其他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查看全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观念,充分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自200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试点;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即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修业学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一般为3~6年(含由各种原因而休学的时间)。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要求可提前一年毕业并授予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费续读或者重修。
二、学分
学生学业统计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的设定原则和依据如下:
理论教学学分:一般课程以每学期满课堂教学周每周1学时计1学分,不足课堂教学周的酌減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等计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公益劳动、心理健康教育实训、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实训、课程实习与设计、毕业实习与设计(毕业论文)、假期社会实践等环节,通常以每一实践周计1学分。但对军训计2学分(3周)、公益劳动计1学分(2周)、假期社会实践计2学分(4周)、入学教育计0.5学分(1周)、毕业教育计0.5学分(1周)。
创新创业学分:为加强学生能力和素质培养,鼓励创新创业及健康个性发展,学校设有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创业学分可冲抵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取得的总学分为理论教学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之和,但两者不能相抵。
三、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Grade Point)
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含课程结束考核与平时考核两部分,成绩比例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采用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制)  绩点
优秀90~100                  A                  4
良好80~90                  B                  3
中等70~80                  C                  2
及格60~70                  D                  1
不及格 60分以下    E                  0

注:成绩(百分制)如等于组限值按上限值不在本组内原则进行统计。
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学生该课程绩点。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等于该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可以选择学业进度、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申请修读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等。平均学分绩点也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转专业、优秀本科生推免研究生、毕业时择业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四、免修、自修、补考和重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修,并给予该课程同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
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三)补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四)重修。学生必修课补(缓)考的考试成绩为60分(不含60)以下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或者重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五、教学计划
学校各专业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总学分执行。
课程设置按专业教育过程可分为三类
通识课:是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各学科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与通识选修课。
学科共同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各专业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以及跨学科选修的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与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体现本专业培养规格要求的主要专业课程。包括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
课程设置按选课性质可分为两类
必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
通识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通识课程。
学科选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选修的学科课程。
专业任选课是指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任意选修的专业课程。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要求必修课的比重≤70%,选修课的比重≥30%。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课程安排要体现课程分类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次序,符合同类课程中先修后续的逻辑关系。
六、选课
(一)选课原则
l.学生选课应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听取负责导师的意见,自主决定。
根据弹性学制的期限要求,学生每学期选修的累计学分最低不应低于15学分。
学生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学期规定学分基础上,增加选修1~2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最多可增加选修4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3.3,最多可增加选修6学分。
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导师意见,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上课教师。同一课程,原则上由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按选课程序,自主选择。
4.学生选择课程,必须符合课程先后修读次序的要求。原则上如果先选课程未修读通过,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学生选课指南等相关资料,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上一学期的选课期间进行网上选课。新生第一学期暂不实行选课制
3.选课完毕,按照选课系统生成正式课表上课。
4.学生选课一经确定,如不能参加考试,作零分处理。
(三)重复开课
原则上大部分课程每学期均应开设。但如该课程选修学生数少于规定的开班人数等原因,可延至下一学期开设。
七、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八、导师制
学业指导原则上实行导师制,详见《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度实施办法》。
九、其他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