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

商大百科2号员工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047 次浏览 • 2021-11-06 14:34 • 来自相关话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转专业和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和转学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标准科学、程序规范、制度健全为准则。
第二章转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申请分以下几种类型:
   1.学习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学习一年,全年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类)前50%,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可在第三学期初,在规定的学科门类内申请转专业。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法学的可以互转,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医学的可以互转,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以学校实际授予学位门类为准。各专业(类)可转出人数上限为50%,各专业可转入人数上限为15%。高考科类为文史(历史)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理工(物理)类学生的专业,高考科类为理工(物理)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文史(历史)类学生的专业。
    2.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3.休学创业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可转入与原专业属同一学科专业门类内的其它专业学习(界定标准: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4.学生确有特长的。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由学生在第三至第五学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以调整到相应专业就读。
    5.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相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相近专业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以申请转入学校指定的相近专业。此类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学生高考所属省份当年招生专业范围内互转,且学生高考分数与拟转入专业当年在该省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相近。
    6.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此类学生可以转入学校指定的与原专业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在处分没有解除时;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3.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可以互转;
    4.属于对口招生、少数民族预科、专升本、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7.在校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调整的;
    8.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会计学(本硕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七条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所属学院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属于专业分流,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按专业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之间转专业说明:
    1.由“专业类”转到专业
    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由“专业类”转到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进入其所选择的专业进行修读。
    2.由专业转到“专业类”
    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由专业转到“专业类”所属的某个专业时,可直接确定为该专业学生(不占专业类分流专业的名额)。在“专业类”未分专业之前,需在“专业类”中插班修读,在该“专业类”学生进行专业选择时,不参加专业选择,直接进入转入时确定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九条所有完成转专业的学生要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到财务处核交学费、住宿费,多退少补。转专业学生要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及时更改学生所选课程,因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已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回到原专业学习。
第三章转学
    第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申请分以下类型:
    1.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申请人需提供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均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十四条转学程序和结果需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 查看全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转专业和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和转学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标准科学、程序规范、制度健全为准则。
第二章转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申请分以下几种类型:
   1.学习成绩优秀的。新生入学学习一年,全年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类)前50%,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可在第三学期初,在规定的学科门类内申请转专业。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法学的可以互转,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医学的可以互转,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以学校实际授予学位门类为准。各专业(类)可转出人数上限为50%,各专业可转入人数上限为15%。高考科类为文史(历史)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理工(物理)类学生的专业,高考科类为理工(物理)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文史(历史)类学生的专业。
    2.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3.休学创业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个人申请,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可转入与原专业属同一学科专业门类内的其它专业学习(界定标准: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4.学生确有特长的。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由学生在第三至第五学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以调整到相应专业就读。
    5.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相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相近专业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以申请转入学校指定的相近专业。此类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学生高考所属省份当年招生专业范围内互转,且学生高考分数与拟转入专业当年在该省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相近。
    6.因降级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此类学生可以转入学校指定的与原专业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在处分没有解除时;
    2.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3.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可以互转;
    4.属于对口招生、少数民族预科、专升本、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7.在校期间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调整的;
    8.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会计学(本硕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七条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所属学院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属于专业分流,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按专业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之间转专业说明:
    1.由“专业类”转到专业
    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由“专业类”转到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进入其所选择的专业进行修读。
    2.由专业转到“专业类”
    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由专业转到“专业类”所属的某个专业时,可直接确定为该专业学生(不占专业类分流专业的名额)。在“专业类”未分专业之前,需在“专业类”中插班修读,在该“专业类”学生进行专业选择时,不参加专业选择,直接进入转入时确定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九条所有完成转专业的学生要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到财务处核交学费、住宿费,多退少补。转专业学生要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及时更改学生所选课程,因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已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回到原专业学习。
第三章转学
    第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申请分以下类型:
    1.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申请人需提供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2.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均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十四条转学程序和结果需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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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定


一、考核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修读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 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

二、考核方式

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可以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半 开卷和开卷)、口试、网络考试、技能操作、非标准考核或多 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学校鼓励进行与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课程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改革方案,课程归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课程归属学院要针对采用的考核方式制定相 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考核方式、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标准等。
 
——————————————————————

三、考核命题

(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 目标,授课对象及考核重点,综合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 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 的主要内容,突出核心知识和能力,分布合理,理论联系实际, 体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要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性的考核内容。
(二)试题的题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根据考试方式的不同,一般闭卷考试题型可包括:判断题、简答题、 计算分析和设计题、论述题等;也可根据章节内容,知识能力覆盖面自行设计。题型的选择要根据具体的考核目的、考试方式及试题内容结构,由课程归属教研室确定,以便于进行有效的试题分析。
(三)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当。考核成绩一般以呈正态分布为宜,难易程度比例合理,每套试题题量应控制在大多数考生能在规定时间结束前10 分钟内答完。
(四)命题时,在确定试卷的同时,要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确保阅卷工作准确、公正、合理。
(五)按规范化要求,教学大纲相同、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周相差一周以内)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套试题。命题由 教研室主任组织,如具备条件的课程尽量采用试题库命题。
(六)期末考核的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及其它考核方式的考核时间视具体情况酌定,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或缩短考核时间,经学院审查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

四、考核成绩及管理期末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 成,两部分比例原则上按 7:3 执行。个别课程成绩构成比例, 可根据该门课教学方式改革的特点,制定考核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相应 调整。各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应于学期初明确,各学院汇总上 报教务处。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成绩比例应一致。

平时成绩的形成,应注重体现学习过程的考核。任课教师 可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目标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累计。包括:课 后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阶段性论文、课程论文、调研 报告、实验报告、文献查询与阅读、课堂提问等方式(不少于三种形式,其中校考课程必须进行期中考试,期中考试成绩占 10%),课堂纪律与课堂提问等不超过 10 分,其它部分合计不超过 20 分。各种考核方式、过程与结果要有翔实的记录,做 好备案工作,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
【划重点!!!】

五、重修及刷分

(一)参加重修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 
   
  1.参加补考、缓考考试成绩 60 分(不含 60)以下的学生;
      2.旷考或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学生; 
      3.成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也可以选择重修;  
      4.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改修、放弃,也可以选择重修。
 
(二)重修方式有以下三种:
     
1.开班重修。重修人数达 60 人(含 60 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聘请有关教师统一组织学生开班重修。 
      2.跟班重修。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参加正常选课,在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教学班进行重修学习。 
      3.自学重修。不能选择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完成重修。 

(三)刷分:考试已合格课程,因对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的学生,重修仅限一次,并且只能选择跟班重修并参加期末考试,其成绩按两次考试中高分记载(按专业类招生选择专业、研究生推免等选拔类排名以初修成绩记录)。
 
(四)对于选择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的学生,教务处在每学期第 12 周安排重修考试,其成绩最高分不超过 75 分;对于 选择跟班重修的学生,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 5 周内办理重修手续。

(五)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含补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需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报 教务处并经主管         校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任课 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最新重点】同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
 
点我查看如何减少累计重修分

——————————————————————
【划重点!!!】
六、补考、缓考与旷考

补考:
(一)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 等)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补考考试,直接参加重修。

缓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理缓考手 续,并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缓考考试:

      1. 因重病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
      2. 因选课原因造成课程考试时间重复的,可选择其中一门 课程参加考试,其余的课程允许缓考。

补、缓考:
(三)补(缓)考的同学应持“补(缓)考通知单”参加 补(缓)考考试。

(四)补考卷面成绩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以 60 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折合记入总成绩;补考、缓考成绩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者必须重修(必修课)或改选其他选修课(选修课)。

旷考: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不另行安排考试,其 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需重修。
 
——————————————————————

七、考试违纪、作弊与替考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如 下三种规定处理:

(一)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纪律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8. 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 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 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记 过及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 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考试试卷雷同的;
     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根据违纪情节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 组织团伙作弊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 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监考教师需将上述违纪事实按有关程序填写在《考场记事》上,作为学生考试违纪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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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免修和自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 的学生,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 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 试,成绩达到 80 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      修,并给予该课程同 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 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      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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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绩复查及修正

(一)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应在成 绩公布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学院教学院长和 课程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二)试卷查阅工作,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学院长负责组织进行。负责查询的教师应在《成绩查询申请书》上写清查询结果。如确有误判,成绩需改动,应经学院批准,课程所属学院配合教务处完成成绩的修正工作。
(三)课程所属学院应在收到《成绩查询申请书》一周内 组织试卷查询工作,并将《成绩查询申请书》返回教务处,教 务处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所属学院。
 
点我查看成绩复查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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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结业后返校考试
       凡已办理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补授毕业证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资料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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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定



一、考核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修读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 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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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

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可以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半 开卷和开卷)、口试、网络考试、技能操作、非标准考核或多 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学校鼓励进行与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课程任课教师提出考核改革方案,课程归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课程归属学院要针对采用的考核方式制定相 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考核方式、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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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命题

(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 目标,授课对象及考核重点,综合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 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 的主要内容,突出核心知识和能力,分布合理,理论联系实际, 体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要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性的考核内容。
(二)试题的题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根据考试方式的不同,一般闭卷考试题型可包括:判断题、简答题、 计算分析和设计题、论述题等;也可根据章节内容,知识能力覆盖面自行设计。题型的选择要根据具体的考核目的、考试方式及试题内容结构,由课程归属教研室确定,以便于进行有效的试题分析。
(三)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当。考核成绩一般以呈正态分布为宜,难易程度比例合理,每套试题题量应控制在大多数考生能在规定时间结束前10 分钟内答完。
(四)命题时,在确定试卷的同时,要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确保阅卷工作准确、公正、合理。
(五)按规范化要求,教学大纲相同、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周相差一周以内)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套试题。命题由 教研室主任组织,如具备条件的课程尽量采用试题库命题。
(六)期末考核的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及其它考核方式的考核时间视具体情况酌定,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或缩短考核时间,经学院审查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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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成绩及管理期末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 成,两部分比例原则上按 7:3 执行。个别课程成绩构成比例, 可根据该门课教学方式改革的特点,制定考核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相应 调整。各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应于学期初明确,各学院汇总上 报教务处。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成绩比例应一致。

平时成绩的形成,应注重体现学习过程的考核。任课教师 可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目标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累计。包括:课 后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阶段性论文、课程论文、调研 报告、实验报告、文献查询与阅读、课堂提问等方式(不少于三种形式,其中校考课程必须进行期中考试,期中考试成绩占 10%),课堂纪律与课堂提问等不超过 10 分,其它部分合计不超过 20 分。各种考核方式、过程与结果要有翔实的记录,做 好备案工作,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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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五、重修及刷分

(一)参加重修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 
   
  1.参加补考、缓考考试成绩 60 分(不含 60)以下的学生;
      2.旷考或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学生; 
      3.成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也可以选择重修;  
      4.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改修、放弃,也可以选择重修。
 
(二)重修方式有以下三种:
     
1.开班重修。重修人数达 60 人(含 60 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聘请有关教师统一组织学生开班重修。 
      2.跟班重修。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参加正常选课,在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教学班进行重修学习。 
      3.自学重修。不能选择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完成重修。 

(三)刷分:考试已合格课程,因对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的学生,重修仅限一次,并且只能选择跟班重修并参加期末考试,其成绩按两次考试中高分记载(按专业类招生选择专业、研究生推免等选拔类排名以初修成绩记录)。
 
(四)对于选择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的学生,教务处在每学期第 12 周安排重修考试,其成绩最高分不超过 75 分;对于 选择跟班重修的学生,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 5 周内办理重修手续。

(五)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含补考)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需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报 教务处并经主管         校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任课 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最新重点】同一门课程最多重修次。
 
点我查看如何减少累计重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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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六、补考、缓考与旷考


补考:
(一)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 等)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补考考试,直接参加重修。

缓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理缓考手 续,并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缓考考试:

     
1. 因重病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
      2. 因选课原因造成课程考试时间重复的,可选择其中一门 课程参加考试,其余的课程允许缓考。

补、缓考:
(三)补(缓)考的同学应持“补(缓)考通知单”参加 补(缓)考考试。

(四)补考卷面成绩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以 60 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折合记入总成绩;补考、缓考成绩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者必须重修(必修课)或改选其他选修课(选修课)。

旷考: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不另行安排考试,其 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需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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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试违纪、作弊与替考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如 下三种规定处理:

(一)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纪律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8. 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 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 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记 过及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 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考试试卷雷同的;
     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根据违纪情节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1.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 组织团伙作弊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 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监考教师需将上述违纪事实按有关程序填写在《考场记事》上,作为学生考试违纪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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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免修和自修

(一)免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 的学生, 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通过自学或者其他途径已 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相关知识,由本人申请,学校单独组织考 试,成绩达到 80 分或者良好以上准予免      修,并给予该课程同 样的学分,成绩按照免修考试成绩计算。政治理论、体育、军训、实验课程及实践环节不能免修。 免修须提交书面申请,提前一学期办理审批手续。 

(二)自修:凡在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3 的本科学生,在选修某门理论课程后,根据学习能力和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而采用自修方式学习。学生自修必须按照课程的要      求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并按时参加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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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绩复查及修正

(一)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应在成 绩公布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学院教学院长和 课程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二)试卷查阅工作,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学院长负责组织进行。负责查询的教师应在《成绩查询申请书》上写清查询结果。如确有误判,成绩需改动,应经学院批准,课程所属学院配合教务处完成成绩的修正工作。
(三)课程所属学院应在收到《成绩查询申请书》一周内 组织试卷查询工作,并将《成绩查询申请书》返回教务处,教 务处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所属学院。
 
点我查看成绩复查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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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结业后返校考试
       凡已办理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补授毕业证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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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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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位证)授予要求(含如何减少重修分、处分如何处理)

商大百科3号员工@shangdabaike.com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6088 次浏览 • 2019-09-12 13:37 • 来自相关话题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要求: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含25 学分);
(三)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
 
三、可减少累计重修分的方法: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减少重修3学分情形:
(一)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取消与之相关课程的重修学分)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
(六)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 XX 专业”字样)。
 
减少课程重修学分情形: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
 
四、考试作弊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对于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
 
五、补授学位证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或因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资料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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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
 
一、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要求:

(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的情况: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含25 学分)
(三)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四)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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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减少累计重修分的方法: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减少重修3学分情形:
(一)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取消与之相关课程的重修学分)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
(六)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 XX 专业”字样)。
 
减少课程重修学分情形: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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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作弊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对于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
 
五、补授学位证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 学分或因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取得学位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规定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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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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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庆节还是正常放七天,校历上为了简略只标了一天,存在两个第七周是因为校历都是按照教学周计算。因为放假带来影响,所以两个第七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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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国庆节还是正常放七天,校历上为了简略只标了一天,存在两个第七周是因为校历都是按照教学周计算。因为放假带来影响,所以两个第七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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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大百科管理员 回复了问题 • 3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8459 次浏览 • 2019-08-24 22:05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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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回复了问题 • 4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5175 次浏览 • 2019-08-24 22:05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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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瑞康 发起了问题 • 2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19480 次浏览 • 2018-10-11 08:47 • 来自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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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666 回复了问题 • 5 人关注 • 2 个回复 • 6997 次浏览 • 2019-12-13 16:09 • 来自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