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商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在校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领导、专家学者、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以上通报的;
(二)所评学年度应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学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及预算后,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核定每个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全国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校财务处按照全省规定时间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要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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